人民法院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情況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近(jin)(jin)年來,人(ren)民(min)法院堅持以習(xi)近(jin)(jin)平新時代中國特(te)色社會主義思(si)想(xiang)為指導,深入貫徹(che)黨的十(shi)八大(da)(da)、十(shi)九大(da)(da)精神,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等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國發〔2015〕59號文件精神,切實做好防(fang)范(fan)和處置(zhi)非法集資工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zui),為防(fang)范(fan)化解重大金(jin)融風險、確保(bao)國家金融安全(quan)、維護社(she)會大(da)局穩(wen)定(ding)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案件情況和特點
近三年來,全國法院依法、公正審理了一大批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主要情況和特點如下:
(一)案件集中暴發,案件數量持續攀升
2015年至2017年全國法院新收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同比分別上升108.23%、36.7%、6.13%;2015年至2017年審結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同比分別上升70.1%、76.2%、22.2%。非法集資犯罪案件自2015年以來呈井噴式增長,雖然增幅有所放緩,但案件數量仍保持高位運行,審判任務繁重。
(二)大要案高發頻發,案件處置難度大
目前是非法集資案件高發期。“e租寶”、“泛亞”等跨省區的大案、要案不斷出現,涉案數額不斷攀升,從幾百萬、幾千萬到幾十億、數百億,甚至上千億;集資參與人數量和規模也不斷增大,從幾萬到幾十萬人、上百萬,甚至幾百萬人。多數案件往往是因資金鏈斷裂后才案發,非法集資的錢款往往已經用于償付高額利息、企業運作和運營支出以及犯罪分子揮霍,追贓挽損難度大。據不完全統計,2016年新發非法集資案件中,跨省案件190起,集資金額超億元案件345起,集資人數超千人案件235起。“E租寶”案是建國以來最大的非法集資案件,涉案金額達762億余元,集資參與人達115萬余人,涉及全國31個省市,未兌付缺口380億余元,案件審判、處置難度非常大。
(三)犯罪蔓延速度加快,從實體產品轉向金融產品
從(cong)案件情況(kuang)看,非法集資組織(zhi)化、網絡化趨勢日益明顯,線(xian)上線(xian)下相互結合,傳播速(su)(su)度更快(kuai)、覆蓋范圍更廣(guang),大(da)大(da)突破了地域界限,涉案地區快(kuai)速(su)(su)從(cong)東(dong)部(bu)向中西部(bu)擴散,從(cong)一二(er)線(xian)城(cheng)市向三四線(xian)城(cheng)市蔓延(yan)。除江蘇、浙(zhe)江、河南(nan)(nan)、山(shan)東等(deng)(deng)(deng)原(yuan)有(you)的高(gao)發(fa)地區(qu)外,北(bei)(bei)京、河北(bei)(bei)、陜(shan)西、重慶、貴州、新疆(jiang)、云(yun)南(nan)(nan)、安(an)徽等(deng)(deng)(deng)成(cheng)為(wei)新的高(gao)發(fa)地區(qu)。犯(fan)罪(zui)分子(zi)假借(jie)迎合(he)國家(jia)政策,打著“金(jin)融創(chuang)新”、“經濟新業態(tai)”、“資(zi)本運作”等(deng)(deng)(deng)幌子(zi),從種植養殖、資(zi)源開發(fa)到投(tou)資(zi)理財、網絡借(jie)貸、眾籌(chou)、期(qi)貨、股權、虛擬貨幣轉變,迷惑性(xing)更強,“金(jin)融互助”、消(xiao)費返利、養老投(tou)資(zi)等(deng)(deng)(deng)新型(xing)犯(fan)罪(zui)層出不窮,互聯網+傳銷+非(fei)法集資(zi)模式案件多(duo)發(fa),層級擴張快,傳染(ran)性(xing)很強,金(jin)融監管、防(fang)范打擊難度加(jia)大,極易(yi)形成(cheng)跨區(qu)域大案。
(四)堅持依法從嚴懲處,重刑率和監禁刑率較高
非(fei)法(fa)集資案件(jian)嚴(yan)重破壞(huai)金(jin)融市場秩序,嚴(yan)重危(wei)害國家金(jin)融安全,嚴(yan)重損(sun)害人(ren)民群眾權益,社會(hui)危(wei)害性大(da)。人(ren)民法(fa)院(yuan)始終(zhong)堅(jian)持從嚴(yan)懲處的(de)方針(zhen),依法(fa)嚴(yan)厲打擊非(fei)法(fa)集資犯罪(zui),確保(bao)刑罰效果。2015年至2017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比率)分別為23.17%、19.42%、18.4%,集資詐騙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分別為75.03%、77.77%、77.2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監禁刑率分別為71.20%、72.91%、78.36,集資詐騙案件的監禁刑率分別為93.44%、94.82%、93.66%。2015年至2017年,集資詐騙犯罪案件的重刑率連續三年均超過70%,監禁刑率連續三年均超過90%,均遠高于同期全部金融犯(fan)罪案件的重刑率和監(jian)禁刑(xing)率。同時(shi)依法用足用好財產刑,從經濟上最大限度剝奪犯罪(zui)分子再犯罪(zui)的(de)能力。
二、相關法律政策
非(fei)法集資(zi)犯罪(zui)(zui)涉及非(fei)法吸收公眾(zhong)存(cun)款罪(zui)(zui)和集資(zi)詐(zha)騙罪(zui)(zui)兩個罪(zui)(zui)名(ming)。刑法第一(yi)百七十六條、一(yi)百九十二條分別規定了非(fei)法吸收公眾(zhong)存(cun)款罪(zui)(zui)、集(ji)資詐騙(pian)罪的(de)定(ding)罪量刑(xing)標(biao)準(zhun)。近年先后制定(ding)出臺了《最(zui)高(gao)(gao)人民(min)法(fa)(fa)(fa)(fa)院(yuan)關(guan)于審理非(fei)法(fa)(fa)(fa)(fa)集(ji)資刑事案件(jian)具(ju)體(ti)應用法(fa)(fa)(fa)(fa)律(lv)若干問(wen)題的(de)解(jie)釋》、《最(zui)高(gao)(gao)人民(min)法(fa)(fa)(fa)(fa)院(yuan)
最(zui)高(gao)(gao)人民(min)檢察(cha)院(yuan) 公安部關(guan)于辦(ban)理非(fei)法(fa)(fa)(fa)(fa)集(ji)資刑事案件(jian)適用法(fa)(fa)(fa)(fa)律(lv)若干問(wen)題的(de)意見》、《最(zui)高(gao)(gao)人民(min)法(fa)(fa)(fa)(fa)院(yuan) 最(zui)高(gao)(gao)人民(min)檢察(cha)院(yuan)關(guan)于適用犯罪嫌(xian)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wang)案件(jian)違法(fa)(fa)(fa)(fa)所(suo)得沒收(shou)程(cheng)序(xu)若干問(wen)題的(de)規定》等,為(wei)準確認定非法集資犯罪、正確定罪量刑、依法處置涉案財物等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政策依據,確保案件審判處置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關于非法集資犯罪的認定
刑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非法占為有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的認定標準。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實施非法集資行為,同時具備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以及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等四個條件,即具有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的情形(刑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司法解釋列舉了實踐中常見的十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根本區別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就是集資詐騙。司法解釋明確了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七種情形。
(二)關于非法集資犯罪的量刑
刑法(fa)規定,犯(fan)非法(fa)吸收公眾(zhong)存款罪的(de),處(chu)三(san)年(nian)以(yi)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chu)或者單處(chu)二萬元以(yi)上二十(shi)(shi)萬元以(yi)下罰(fa)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yan)重(zhong)情節的(de),處(chu)三(san)年(nian)以(yi)上十(shi)(shi)年(nian)以(yi)下有期徒刑,并處(chu)五萬元以(yi)上五十(shi)(shi)萬元以(yi)下罰(fa)金;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并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單位犯罪。司法解釋明確了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單位和個人犯罪的入罪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以及集資詐騙罪單位和個人犯罪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
(三)關于非法集資犯罪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
非法集資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反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對金融詐騙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犯罪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三、重大(da)、典型案例(li)
1.“E租寶”集資詐騙、非法吸(xi)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法院認定,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成立于2013年5月,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成立于2015年5月,實際控制人均為被告人丁寧。2014年6月,丁寧收購金易融公司,對該公司的互聯網平臺進行升級改造后,更名為e租寶平臺上線運營;2015年2月丁寧收購英途財富公司,將該公司的芝麻金融平臺上線運營。此后,丁寧決定由其控制的鈺誠融資租賃公司為二平臺提供融資租賃債權及個人債權項目;金易融公司、安信惠鑫公司及下屬數百家銷售公司分別負責e租寶平臺的線上、線下運營;英途財富公司、英途世紀公司分別負責芝麻金融平臺的線上、線下運營,另使用國通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增益(天津)商業保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義,在平臺上宣傳為投資提供擔保、保理。上述公司均沒有獨立的人事、財政權,由二被單位實際控制、管理,對外以鈺誠集團名義宣傳。
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間,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于2015年5月至12月間,在沒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利用e租寶平臺、芝麻金融平臺發布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項目及個人債權項目,包裝成“e租年享”、“年安豐裕”等年化收益9%至14.6%的理財產品進行銷售,以承諾還本付息等為誘餌,通過電視臺、網絡、散發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先后吸收115萬余人資金共計762億余元,其中重復投資金額為164億余元。二被告單位集資后,除部分集資款用于返還集資本息,以及支付員工工資、房租、廣告宣傳費用、收購線下銷售公司和擔保公司等運營成本外,其余大部分集資款在丁寧的授意下肆意揮霍、隨意贈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集資款損失共計380億余元。
被告人丁寧作為二被告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在進行決策的同時,與高層管理人員被告人丁甸、張敏、彭力等人負責指揮、管理集資活動,被告人雍磊、侯松、許輝負責制作虛假的債權項目,被告人劉曼曼、朱志敏、劉靜靜按照丁寧、丁甸等人指示,負責收取、支付、調動集資款。被告人王之煥、謝潔、路濤、張平等人分別負責在e租寶、芝麻金融平臺發布虛假的債權項目,被告人謝潔、楊翰輝、姚寶燕、楊晨、丁如強等人負責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進行利誘性宣傳,并通過被告人齊松巖、楊翠致、路濤、丁如強等人分別管理的線下銷售公司,同步開展線上、線下集資活動,被告人李倩倩、張傳彪、宗靜、劉田田、王磊、高俊俊等人分別負責項目審核、人員招聘、業務督導、人事管理、平臺維護、提供個人名義債權等事項。
此(ci)外,法院還(huan)認(ren)定鈺誠國際控股集團(tuan)有(you)限(xian)公司、丁寧等人犯走私貴重金屬罪(zui)、非法持(chi)有(you)槍(qiang)支(zhi)罪(zui)、偷越國境罪(zui)的(de)事實(shi)。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彭力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雍磊、侯松、許輝、劉曼曼、朱志敏、劉靜靜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積極參與組織、策劃、實施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王之煥、李倩倩、張傳彪、宗靜、謝潔、齊松巖、楊翠致、楊翰輝、姚寶燕、劉田田、路濤、張平、丁如強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楊晨、王磊、高俊俊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此外,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還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被告人丁寧還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被告人謝潔還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
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以及丁寧、丁甸、張敏、彭力、雍磊、侯松、許輝、劉曼曼、朱志敏、劉靜靜犯罪集資詐騙罪,造成數十萬人員財產損失達數百億元,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均應懲處;王之煥、李倩倩、張傳彪、宗靜、謝潔、齊松巖、楊翠致、楊翰輝、姚寶燕、劉田田、楊晨、王磊、路濤、張平、丁如強、高俊俊所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依法均應懲處。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丁寧、謝潔所犯走私貴重金屬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均應懲處。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丁寧、謝潔所犯數罪,依法應當并罰。根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并罰判處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寧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數罪并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甸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萬元;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張敏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刑罰,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同時判決在案扣押、凍結款項分別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
【剖析解讀】
“E租寶”案是典型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之所以認定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以及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彭力、作為二被告人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雍磊、侯松、許輝、劉曼曼、朱志敏、劉靜靜構成集資詐騙罪,關鍵在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被告人單位及前述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具體表現在:一是利用虛假債權項目進行集資。被告單位利用所控制的公司、注冊的空殼公司及冒用其他公司名義制作虛假債權項目,制假比例高達95.6%,這些項目被用于欺騙投資人投資。二是以低風險、高回報的反投資規律進行集資。e租寶平臺的產品收益率為9%到14.6%,而融資租賃債權項目的回報率集中在6%到8%之間,這就意味著這些債權項目如果是真實的,則平臺息差收入為負。三是被告單位在集資后,除部分用于返還集資本息及公司運營外,其余大部分在丁寧的授意下肆意揮霍、隨意增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本案認定二被告單位及丁寧、丁甸等被告人構成集資詐騙罪正確,且依法從嚴懲處,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2.“邦家”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蔣洪偉于2002年12月起在廣州市先后注冊成立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兆晉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并相繼在全國16個省、直轄市設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蔣洪偉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車等實物租賃、保健品和有機食品銷售等業務為掩護,在未取得融資許可的情況下,采用推銷會員制消費、區域合作及人民幣資金借款等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間,非法集資金額為99.5億余元,集資參與人達23萬余人。上述非法集資款匯入蔣洪偉的指定賬戶,由蔣洪偉控制和調撥使用,除部分用于廣東邦家公司等生產經營外,其他用于公司員工的獎金和業績提成以及返還集資本息,部分集資款去向不明,造成社會公眾巨額集資款無法返還。
被告人蔣洪偉作為廣東邦家公司以及關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與高層管理人員被告人張榮珍、陳少鋒、范秀忠、薛云峰等人負責組織、指揮、管理集資活動;被告人周文鳳、張汝良、鄧智豪、黃宇輝、伍志國、溫運平、熊婉婷、羅禮俊、丘光前、黃志華、高可創、姚棉濤、何葉洪、吳敏崇、陳華榮、周穎愉、陳紹娥在蔣洪偉指使下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及相關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羅永鵬負責對經理以上的公司員工進行業務培訓,被告人吳逢笑負責清理、審計全國各地分公司財務賬冊,并按照蔣洪偉的指示使用蔣洪偉的個人賬戶轉款到各分公司和個人賬戶。非法集資期間,蔣洪偉大量揮霍集資款,其他被告人均非法獲得幾萬元至幾百萬元數額不等的業績提成。
【法院判決】
法(fa)(fa)院認為(wei)(wei),被告(gao)人蔣(jiang)洪(hong)偉、張(zhang)榮珍、范秀忠、陳(chen)少峰、薛云峰、羅永鵬、吳(wu)逢笑以非(fei)(fei)法(fa)(fa)占有(you)為(wei)(wei)目的,使用詐騙方法(fa)(fa)非(fei)(fei)法(fa)(fa)集(ji)資(zi),數額特別巨(ju)大,其(qi)行為(wei)(wei)均已(yi)構(gou)成(cheng)集(ji)資(zi)詐騙罪。被告(gao)人周(zhou)文鳳、張(zhang)汝良(liang)、鄧智豪、黃宇輝、熊(xiong)婉婷、伍志(zhi)國(guo)、何葉洪(hong)、黃志(zhi)華(hua)、溫運(yun)平、羅禮俊、姚棉濤、丘(qiu)光前(qian)、高可創、吳(wu)敏崇、陳(chen)華(hua)榮、周(zhou)穎(ying)愉(yu)、陳(chen)紹娥在他人指(zhi)使下,非(fei)(fei)法(fa)(fa)吸收(shou)及(ji)變相吸收(shou)公(gong)(gong)眾(zhong)存款,擾亂金融秩序(xu),數額巨(ju)大并有(you)其(qi)他嚴重情節(jie),其(qi)行為(wei)(wei)均已(yi)構(gou)成(cheng)非(fei)(fei)法(fa)(fa)吸收(shou)公(gong)(gong)眾(zhong)存款罪。根據各(ge)被(bei)告人犯罪(zui)的(de)事實(shi)、犯罪(zui)的(de)性質(zhi)、情節(jie)和(he)對(dui)社會的(de)危(wei)害程度,依(yi)法對(dui)被告人蔣洪偉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張榮珍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到十四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周文鳳等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同時判決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應予追繳,返還被害人。
【剖析解讀】
本案被(bei)(bei)告(gao)(gao)人(ren)(ren)蔣(jiang)(jiang)洪(hong)(hong)偉(wei)及相(xiang)關(guan)邦家公司(si)(si)在沒有(you)(you)取得融資(zi)行政許(xu)可(ke)資(zi)格(ge)情(qing)況下,以(yi)相(xiang)關(guan)邦家公司(si)(si)的(de)汽(qi)車等實物租賃(lin)、保健品和有(you)(you)機食品銷售等業(ye)(ye)務為(wei)掩(yan)護,通過銷售會(hui)員卡、區域合(he)作(zuo)(zuo)合(he)同(tong)、汽(qi)車租賃(lin)合(he)同(tong)、人(ren)(ren)民幣借(jie)款合(he)同(tong)的(de)方(fang)式,向社會(hui)公眾(zhong)大(da)肆吸收(shou)資(zi)金。蔣(jiang)(jiang)洪(hong)(hong)偉(wei)非(fei)(fei)法(fa)(fa)集(ji)(ji)(ji)資(zi)后(hou)(hou),絕大(da)部分(fen)不(bu)(bu)(bu)用于(yu)經營(ying)活動(dong),主要用于(yu)以(yi)新償(chang)舊(jiu),不(bu)(bu)(bu)具(ju)備(bei)償(chang)還能力;還肆意(yi)(yi)分(fen)配、隨意(yi)(yi)處(chu)置(zhi)集(ji)(ji)(ji)資(zi)款,大(da)量資(zi)金根據個人(ren)(ren)喜(xi)好,以(yi)現金方(fang)式獎勵(li)涉案各人(ren)(ren)或支付高額的(de)業(ye)(ye)績提成或被(bei)(bei)蔣(jiang)(jiang)洪(hong)(hong)偉(wei)個人(ren)(ren)用于(yu)不(bu)(bu)(bu)能帶來(lai)收(shou)益(yi)的(de)其他用途(tu),足(zu)以(yi)認定蔣(jiang)(jiang)洪(hong)(hong)偉(wei)具(ju)有(you)(you)非(fei)(fei)法(fa)(fa)占(zhan)有(you)(you)的(de)目的(de)。被(bei)(bei)告(gao)(gao)人(ren)(ren)張(zhang)榮珍、范秀忠、陳少峰、薛(xue)云峰作(zuo)(zuo)為(wei)蔣(jiang)(jiang)洪(hong)(hong)偉(wei)實施非(fei)(fei)法(fa)(fa)集(ji)(ji)(ji)資(zi)活動(dong)的(de)核心人(ren)(ren)物,不(bu)(bu)(bu)同(tong)程度地參與了整個非(fei)(fei)法(fa)(fa)集(ji)(ji)(ji)資(zi)活動(dong)的(de)密謀、策劃和系列具(ju)體(ti)運作(zuo)(zuo),羅永鵬負(fu)責對公司(si)(si)人(ren)(ren)員進行培(pei)訓(xun),被(bei)(bei)告(gao)(gao)人(ren)(ren)吳逢笑負(fu)責清理、審(shen)計公司(si)(si)財務賬戶,并(bing)按(an)照(zhao)蔣(jiang)(jiang)洪(hong)(hong)偉(wei)的(de)指示(shi)轉(zhuan)付集(ji)(ji)(ji)資(zi)款,均得到巨額利益(yi),足(zu)以(yi)認定具(ju)有(you)(you)非(fei)(fei)法(fa)(fa)占(zhan)有(you)(you)的(de)共同(tong)故意(yi)(yi)。據此,對蔣(jiang)(jiang)洪(hong)(hong)偉(wei)及前述(shu)被(bei)(bei)告(gao)(gao)人(ren)(ren)認定集(ji)(ji)(ji)資(zi)詐騙罪,對沒有(you)(you)充分(fen)證據證明(ming)具(ju)有(you)(you)非(fei)(fei)法(fa)(fa)占(zhan)有(you)(you)目的(de)其他被(bei)(bei)告(gao)(gao)人(ren)(ren)認定非(fei)(fei)法(fa)(fa)吸收(shou)公眾(zhong)存款罪。本案涉案公司(si)(si)在蔣(jiang)(jiang)洪(hong)(hong)偉(wei)等人(ren)(ren)設立(li)后(hou)(hou)以(yi)實施犯罪為(wei)主要活動(dong),或者(zhe)為(wei)實施犯罪而設立(li),屬于(yu)蔣(jiang)(jiang)洪(hong)(hong)偉(wei)等人(ren)(ren)的(de)個人(ren)(ren)犯罪,不(bu)(bu)(bu)屬于(yu)單位犯罪。
3.“黃金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法院認定,2007年3月,被告單位黃金佳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成立,初始名稱為“廊坊市黃金佳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注冊資本3萬元,被告人肖雪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肖雪、肖淑娣為公司股東。2007年至2010年間,公司多次更名及變更注冊資本。2011年5月更名為“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公司的經營范圍為:對房地產、酒店、工業園區基礎建設的投資;金銀制品的零售;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呼叫中心業務。被告單位自2007年3月至2014年9月,在河北、北京、天津、西安、大連、深圳等多省市的多家黃金佳門店,利用經營實體金店,通過媒體、傳單、門店宣傳、業務員對客戶口口相傳,與不特定人員簽訂黃金佳內部福利協議、內部福利兩便協議、預訂預售中立倉合同、金管家購買協議、“金發展”委托信托協議書、“金元寶”合同、“大贏家”白銀理財協議書、黃金佳金銀/黃金/白銀制品買賣合同、提金卡全額購買協議、積存卡積存系列金條/金錢協議、黃金佳系列金條/金錢代保管協議,并允諾收益等方式吸收資金共計153.7億余元。
被告人肖(xiao)雪作(zuo)為公(gong)司(si)股(gu)東、董(dong)事(shi)長、執行董(dong)事(shi),指(zhi)揮、決策黃金(jin)佳投(tou)資(zi)集團有限公(gong)司(si)吸收資(zi)金(jin),被告人何海靖作(zuo)為公(gong)司(si)副(fu)總(zong)經(jing)理(li)、負(fu)責(ze)市(shi)場(chang)營銷(xiao),被告人李運江作(zuo)為公(gong)司(si)副(fu)總(zong)經(jing)理(li)、負(fu)責(ze)后勤及開設分公(gong)司(si)、營業網點等新店的選址,被告人魏(wei)喆作為廊坊市金實軟件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兼公司交易部經理、負責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產品軟件研發及維護,被告人許漢杰作為黃金學院的副院長、負責培訓,被告人王蒙君作為公司行政人事總監、負責人力資源和員工薪酬;被告人肖淑娣作為公司二名股東之一,被告人康學偉作為戰略發展委員會經理兼石家莊分公司經理,被告人陳梅杰作為公司財務副經理,被告人劉興隆作為董事長助理兼司機,被告人崔志偉作為公司財務總監,被告人王來鋒作為深圳分公司經理,被告人李新作為京津廊大區廊坊市區第一分公司副總經理,被告人李昱濤作為公司的副總經理,被告人張瑋立作為公司審計監察部經理在不同時期均參與了謀劃、指揮和具體實施公司吸收資金業務。
2014年7月,被告單位賬戶被管控后,被告人肖雪指使被告人肖淑娣在江蘇銀行北京分行、北京銀行分別以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名義開立賬戶并在多個分公司、營業部設立多部POS機繼續吸收社會資金。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肖雪將所吸收資金用于購買黃金佳大廈、安次區工業園區土地、車輛、房產、黃金白銀;投資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永清綠野仙莊、固安綠華濃等關聯公司;支付被告人肖雪之女出國留學費用并分別給肖淑娣、肖娟、肖發各1000萬元人民幣;向清華大學捐款5000萬元人民幣,向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捐贈500萬元人民幣,向經濟參考報社支付500萬元人民幣;兌付部分本金及利息,支付員工工資及提成,支付各分公司及營業網點的租金、基礎建設費用等。
【法院判決】
法(fa)院認(ren)為,被告單位黃金佳(jia)投資集(ji)團有限公司向(xiang)社會不特定人(ren)(ren)員非法(fa)吸收存(cun)款,嚴重擾亂國(guo)家金融秩序(xu),數(shu)額巨大;被告人(ren)(ren)肖雪、肖淑娣(di)、何海靖、李運江、魏喆、許漢杰(jie)、康(kang)學(xue)偉(wei)、王蒙君、陳(chen)梅(mei)杰(jie)、劉興隆、王來鋒(feng)、崔志偉(wei)、李(li)新(xin)、李(li)昱濤、張(zhang)瑋立為該(gai)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ren)員(yuan)或其(qi)他(ta)直接責任人(ren)員(yuan),上述(shu)單位及各被告人(ren)之行(xing)為均已(yi)構成非法(fa)吸收公眾存款罪(zui)。根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單位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肖雪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肖淑娣等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到六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同時判決被告單位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返還集資參與人。
【剖析解讀】
本案屬于單位犯罪,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經營黃金、白銀產品為名,通過媒體、傳單、門店宣傳、業務員對客戶口口相傳等多種方式面向社會公開宣傳,向社會不特定對象許諾收益,吸收資金。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通過其內部的高層會議或戰略發展委員會研究決定,經營中立倉、內部福利協議等產品,并以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發行上述產品,且所吸收資金全部進入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賬戶,或者雖進入以個人名義開立的賬戶,仍歸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統一支配。據此,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行為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特征,依法應認定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依法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