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檢察機關依法打擊非法集資案件的基本情況
最(zui)高人(ren)民檢察院
近年來,高檢院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要求,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并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大防范和處置工作力度,有效地維護了國家金融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一、2017年的主要工作情況
2017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認真履行審查批捕、審查起訴職責,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類犯罪,共批準逮捕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6409件8961人,同比分別下降0.5%和5.1%;批準逮捕涉嫌集資詐騙案871件1255人,同比分別上升19.8%和19.7%;批準逮捕涉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2件11人。辦(ban)案(an)過程中嚴格按照(zhao)依(yi)法處置(zhi)、輿(yu)論引導(dao)、風險防控“三同步”要求,注(zhu)重辦(ban)案(an)風險評估(gu)預(yu)警,加強(qiang)釋法說理(li)、矛盾化(hua)解,積極穩(wen)妥開展辦(ban)案(an)工作。積極配合公安(an)、法院開展追贓挽損、資產處置(zhi)等(deng)工作,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有效地維護了國家金融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非法集資案件的特點
(一)非法集資案件影響面廣、處置難度大
短期高額回報致使當前非法集資類案件高位運行,重特大案件頻發,“無風險性、高回報率”等虛假宣傳,使投資人往往難抵誘惑,加之犯罪嫌疑人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使得投資人信以為真,有的還不斷追加投資,以便獲得更大收益,當這種“擊鼓傳花”的方式難以為繼時,最終會資金崩盤,損失嚴重,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目前,隨著案件新形式新手段的不斷涌現,有的法律、政策界限不明晰,涉及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認定,涉及捕與不捕、強制措施的適當準確運用。有的民間借貸公司甚至涉黑涉惡,被害人眾多,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
(二)犯罪手段呈多樣化、網絡化發展
近年來,非法集資犯罪往往依托“互聯網+”投資模式,設立電商平臺,以“微商”、“多層分銷”、“手機APP”等方式吸收資金或發展下線。利用互聯網,瀏覽微信、網絡、公眾號的群體都可能是潛在客戶,滲透無處不在。在利用網絡犯罪的同時,傳統的犯罪模式也得到發展,呈現線下線上并存的模式。例如借用P2P模式的各類金融信息服務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將互聯網金融的新概念與新手法復制到線下,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發放宣傳單、打電話、口口相傳等方式線上線下推廣并用,大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三)多層級集團化作案,欺騙性較強
在非法集資犯罪中,為獲取社會公眾信任,犯罪嫌疑人主動辦理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成立“合法公司”,實行層級分明、分工明確的經營管理模式。這些公司有具體的經營場所、完備的組織架構、一定的工作人員,層級較多、分工明確,在全國各地設有分公司或營業部,對社會公眾的欺騙性很大。有的嫌疑人迎合公眾對個人資產保值升值的需求和國家鼓勵創新政策,采取投資理財、財富管理、高科技項目、互聯網金融理財等名義,依托具體項目、債權標的、擔保物,假以專業規范的業務流程、風險告知和合同文本,大大增大了投資者的辨識難度。
(四)追贓難度大,集資參與人往往損失慘重
非法集資犯(fan)罪(zui)往往持續(xu)數年,犯罪潛伏期比較長,從作案到案發有2-3年的周期或更長,在被(bei)告人無(wu)法(fa)兌付(fu)時才會案發。有相(xiang)當(dang)一部(bu)分(fen)參與人不主動報案,甚至不肯承認自己(ji)被(bei)騙(pian),仍心(xin)存僥幸等(deng)待犯罪(zui)分(fen)子“出(chu)來”還錢。由于(yu)大(da)(da)部(bu)分(fen)資(zi)(zi)金沒有用(yong)于(yu)正規投資(zi)(zi),而是被(bei)揮霍或者(zhe)支付(fu)高額利息,案發后(hou)往(wang)往(wang)難以追回(hui),絕(jue)大(da)(da)多(duo)數投資(zi)(zi)人損失慘重。大(da)(da)量集資(zi)(zi)詐騙(pian)和(he)非法(fa)吸收公眾存款犯罪(zui)案件的贓款去向(xiang)不明,導致結(jie)案后(hou)贓款無(wu)法(fa)追回(hui)、損失得不到補(bu)償(chang)、參與人不滿意等(deng)。
三、檢察機關打擊非法集資案件的主要做法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明確法律適用標準
2017年4月7日,高檢院印發《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辦理非法集資案件的通知》,進一步指導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依法規范辦理非法集資案件。對一些跨區域網絡非法集資案件,高檢院偵監廳與公安部(bu)經偵局的同志共同(tong)研究制定會議紀要(yao),規范(fan)案件的罪名認定、打(da)擊(ji)范圍、證據(ju)標準(zhun)、銜接機(ji)(ji)制(zhi)等問(wen)題,并(bing)及時下發通知轉發全國(guo)各(ge)地檢察機(ji)(ji)關(guan),指導案件辦理工(gong)作(zuo)。各地檢察機關在規(gui)范金融犯罪案件證據(ju)標準、梳理(li)辦案疑難問題凝(ning)聚(ju)共識方(fang)面(mian)也(ye)做了有益(yi)探索。如(ru)河(he)南省(sheng)公(gong)(gong)檢法(fa)(fa)三(san)機關(guan)會簽了《關(guan)于(yu)辦(ban)理非(fei)法(fa)(fa)集資刑事(shi)案件適用(yong)法(fa)(fa)律若干問題(ti)的指(zhi)導(dao)意見》,針對罪(zui)與(yu)非(fei)罪(zui)的界限,非(fei)法(fa)(fa)吸收(shou)公(gong)(gong)眾存款罪(zui)與(yu)集資詐(zha)騙(pian)罪(zui)法(fa)(fa)律適用(yong)、證據標準等疑(yi)難問題(ti)進行明確和(he)規范,為提升辦案質量、準確打擊奠定基礎。
(二)完善工作機制,加大金融犯罪打擊力度
高檢院偵查監督廳制定的《關于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應機制的意見》在金融犯罪重大敏感案件情況報告、督促辦理、信息報送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強化了對案件的指導與督辦工作。全國各地檢察機關認真貫徹高檢院工作部署,對于非法集資案件中的重大案件高度重視,強化責任擔當,依法履職,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偵查機關依法取證,強化偵、捕、訴的銜接與配合。并通過與公安機關、法院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等,共同形成打擊犯罪合力。
(三)探索專業化辦案,發揮金融檢察作用
一(yi)是(shi)建立專業化辦案(an)部門。一些地方檢察機關設置(zhi)了金(jin)融檢察部門,對金(jin)融案(an)件辦理實行捕訴職能(neng)整合(he)。有些省級院成立網絡(luo)安全與金融犯(fan)罪辦案組,整合辦案資源,做到分工負責、精準高效。二是嘗試專家輔助介入制度。為進一步豐富專業類型案件專門問題的解決途徑,在一些案件中積極探索專業人員同步輔助審查機制、嘗試專家輔助介入制度,助力金融案件的辦理。如對一些專業性較強、電子數據量大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邀請技術部門骨干力量同步介入審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三是推進專業化素質建設。檢察機關通過開展研討會、培訓等工作,著力培養一批既懂法律,又懂金融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一些辦理金融案件經驗豐富的檢察官也積極參加學術研討會,不斷夯實知識底蘊,提升解決案件難點的能力。四是建立理論交流平臺。為積極推動金融檢察理論實務研究,用先進的工作理念和扎實的理論成果指導和支撐司法實踐。一些檢察機關的《金融檢察研究》等理論成果,展示了金融檢察部門在理論實務研究方面的努力和成效,推(tui)動(dong)了金融法治研究和司法實務領域交流。
(四)注重風險防控,有效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檢察機關在辦理非法集資案件時,按照依法處理、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的“三同步”要求,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克服就事論事、孤立辦案的傾向,把嚴格公正執法與維護穩定有機統一起來。對重大的非法集資案件,結合辦案做好風險評估,制定應急處置方案,確定有關口徑和應對措施,嚴格落實信訪責任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部門和上級院報送信息,把握辦案的正確方向。一些地方檢察機關對于重特大案件及時向處非辦報送非法集資類案件辦理動態,反映在執法辦案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進一步凝聚打擊非法集資的力量,努力實現辦案法律、政治、社會“三效果”的統一。